近日,涡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人员集体学习《亳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邓书先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适用范围、内容、处理程序和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办法规定,法规实施满一年、三年及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法规相关规定不宜继续适用时,法规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部门、单位未按要求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会议指出,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利于推动人大常委会从法规的重点监督向全面监督转变,部门从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法规实施从阶段性监督向常态化监督转变,对更好地保障地方性法规遵守和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要主动和市人大对接,明确近几年市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哪些,由地方性法规涉及工委牵头,和具体实施部门对接,按照市人大要求,形成地方性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市人大。(唐雅琦)
文字:唐雅琦
审核:李锦钧
编辑:刘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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