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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男子非法储存汽油被判刑

                            

日前,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危险作业罪案。一男子因非法储存汽油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伟未经许可,在购买汽油后,用车辆存储并停放在涡阳县某有限公司院内,后该车辆被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车辆共存储92号汽油公斤。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伟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张某伟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是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新增加的罪名。危险作业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标题:《涡阳男子非法储存汽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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