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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涡阳陈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上诉后又撤

5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明等5名上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准许陈明等5名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查明:年8月份,被告人代玉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张燕飞成立“均利金融公司”,从事以“空放贷”为形式的套路贷业务,后又吸收陈明、张梓豪等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代玉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殴打、上门滋扰等暴力方式强行索要非法债务。年2月份左右,均利金融公司因内部矛盾停业,陈明拉拢代玉华、张燕飞加入“联投信息咨询商务公司”,并与张梓豪共同出资成立“亳州鼎新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从事“空放贷”业务,采取滋扰、威胁、殴打、喷漆、放鞭炮等方式强行逼债,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陈明以均利金融公司、联投信息咨询商务公司、亳州鼎新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为据点,从事“空放贷”业务,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为组织领导者,以代玉华、张梓豪、李迎港(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张燕飞、代雨昊、侯刘杰、董乾坤、袁建龙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较为稳定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年10月份以来,放款被害人40人,累计非法获利40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因债台高筑走上犯罪道路、有家不敢归、家庭破裂、服毒自杀、精神失常、断绝父子关系等,严重干扰、破坏被害群体正常生活秩序,影响恶劣。3月21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代玉华等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陈明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结合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情况,主审法官向上诉人进行了释法析理工作,各上诉人积极表示认罪、悔罪,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认为,各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陈明等5名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系亳州市首例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涉黑案件,该案顺利审结突显出亳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彰显了中央扫黑除恶战略部署对犯罪分子形成的强大心理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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