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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处置危险废物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人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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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亳州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临湖镇环保站报告,在涡阳县临湖镇某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堆放有不明粉状物,气味刺鼻。

经查,朱某某租赁临湖镇某门业有限公司厂房,从外地运过来大量粉末状固体废物,贮存在厂房内,然后建一窑炉,日常进行焚烧处置,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环境监测人员分别采集了厂房内贮存的粉末状固体废物和窑炉炉膛内燃烧后的灰渣进行化验分析,固体废物和灰渣中的镉含量均超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3-)》的标准,属于危险废物。经现场对厂房内贮存的粉末状固体废物进行称重,总重量为多吨。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刘峰记者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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